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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进入站台时,将一位上学骑车男生(不满14岁)刮倒在地。司机下车后给孩子10元钱又开车离开。当时孩子没社会经验没报警。推车时发现前轮弯曲变形。放学后告诉父母。家长去公交公司调出车的GPS定位(因为司机下来处理事故在这里停留的时间与正常进站后乘客上下车需要的时间不吻合,所以确定当时此站台肯定是发生了什么事,该车才在站台停留了三四分钟),公交公司调出车内录像发现录像没有影像,报警后,交警请到司机,孩子将司机认出。当时交通探头没有拍到事发路段情况。车上有乘客,孩子听到有乘客说“碰倒孩子了”,但没有留下乘客的联系方式,经过三天时间,子家长找到公交车的目击证人,可交警说,证人说没有亲眼看到事故情况,只是听到有人说“碰到孩子了”,证人在车子后面,没看到司机下车,证人说公交车在站台停留了一段时间是事实。交警又说因为没有在公交车身上发现被刮的痕迹。所以不能认定公交车刮倒了孩子。司机不承认此事,也不可能协商解决。请问,该如何证明司机将孩子刮倒没有报警开车离开的事实。如果要求赔偿,除自行车外,家长取证的误工费和孩子的精神安慰,可不可以要求赔偿?还有其他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吗?

其他 2012-02-29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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