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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10月9日在莱茵春天商场底楼华为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6199的手机。第二 天10月10日发现手机上的《电子三包凭证》显示该手机三包生效日期是2021.08.21 日,电话咨询了华为官方服务热线,华为工程师给出的解答是:电子三包的生效日 期是在手机开机联网的那一天就开始生效,保修截止期限为一年,该手机显示的保 修截止日期为2022.8.22日。消费者咨询,为何10月9日购买开机使用的手机,生效 日期会显示在很早之前的8月22日?工程师说出现的这种情况,只有请消费者自己 去问销售商是怎么回事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的理解是:该手机肯定是之前开过机的二手机(电子三包凭证是铁证),现在商 家以新机销售给顾客,该商家的销售行为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消权法第55条 规定,我是否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22-12-02 1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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