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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7月份的时候被人用金矿骗走了33万元。当时是一个朋友给介绍的生意,没有合同但有收条,收条上注明了保证含金量为18克/吨。他在化验的样品上做了手脚使金矿符合我的要求,当即付了全款。当我把一部分货运到工厂后进行化验发现几乎没有含金量。还有一部分货在货场,化验结果和我运去工厂的货一样几乎没有含金量。与他联系后他不承认,后来电话就停机了。在9月份的时候我在货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当地的货源、运输的驾驶员及货场进行了调查,并对货场的货进行了取样化验,结果一样是几乎没有含金量,这些货就是一堆垃圾。在2012年1月份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了,在2月底将人抓了,经审问24小时后又以证据不足放人了,我还是想不通当初有证据能立案,为什么现在又证据不足给放人了?办案人员说他不承认他们也没有办法,难道说犯罪人说我没犯罪就可以了吗?整个过程公安都已经调查清楚了,怎么这会又证据不足了呢,我想请问一下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矿产相关 2019-11-12 16:4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接到报案后查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如果是没有立案的,或者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案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单位诈骗的立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 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可以考虑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 不构成刑事诈骗,但依然构成民事欺诈。可以考虑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按照违约起诉退款吧。
  • 起诉解决。
  • 按照违约起诉退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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