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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3万、3万、4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1998年 5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6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 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5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 (按现市价折卖可值6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 .

债务追讨 2021-10-21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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