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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28.参加上海旅行社组团到内蒙,黑龙江18天游(共计8888元),因疫情原因只游玩了10天便提前结束,按旅游法规定应该退还给我扣除付给地接社后的剩余款项,但组团社只同意退后8天的住宿费,景点门票费,车费,餐费共2229元,我不同意。据我了解从上海出发双飞到内蒙黑龙江几乎同样景点的十天游价格为5300元。组团社退还给我的费用应该在3000元以上,但组团社不同意,请问我可以通过法院解决吗?谢谢

旅游维权 2021-10-21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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