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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我想咨询一和二情况都有的怎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1-10-27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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