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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三年前发生工伤,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为二级,按工伤条例我们把所有费用按月支付给了伤者本人。但他现在提出要按人身损害标准重新赔偿。请问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已享受工伤待遇还能再按人身损害标准要求赔偿吗?法律上能重复计算赔偿吗?我们单位认为已经按工伤标准处理完了,拒绝人身损害赔偿,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让伤者本人上告,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诉讼 2012-03-08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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