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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在广东省中山市办理离婚吗

协议离婚 2021-11-11 23:1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说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诉。
  • 你好!离婚需要在被告户籍地或者长局地
  • 您好,了解清楚具体情况
  • 你好,对方在中山有没有居住证或者社保
  • 嗨,尊敬的求助者,对于您刚刚向我询问的问题,是属于离婚诉讼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您不用着急,如果调解无效的话,并您有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明的话,人民法院会准予离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居住证且住满一年以上了吗?
  • 你好,请问你们双方都同意了吗
  • 你好,协议离婚需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区的;
  • 如果在中山居住满一年且有居住证可以在中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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