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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北京出差。他在乘出租车到三里河时,不慎将装有证件、资料和票据的皮包遗忘在出租车内。王某情急之下,在某报上登出寻物广告,如果有人拾得皮包送还本人,本人将付酬金2000元。12月28日,出租车司机李某将皮包送还给王某,并要求支付2000元酬金。王某认为,拾到别人的遗失物品,理应归还给失主,但由于出租车司机花费了油钱和时间送皮包给自己,自己愿拿出500元钱作为酬谢。司机李某认为,王某在悬赏广告中已写明酬金为2000元,自己按要求交还了遗失物,失主就应该按广告中所明示的数额支付酬金。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请问:1.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吗?为什么?2.王某情急之下刊登寻物广告,是否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票据纠纷 2021-11-11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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