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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7月,甲写信追求本校女同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但遭到女方拒绝。后来,甲从其他同学那里得知那位女同学已有了男朋友,甲便将自己的一切恼怒转移到该女生的恋人身上。甲为了最终得到该女生的爱情,便想用“决斗”方法来争"女朋友”。同年7月8日。甲找到该女生的男朋友乙(男,15周岁,学生)提出进行“决斗”,由胜利方与该女生“交朋友”,乙也为了在女朋友面前显示自己的"男子汉”气概,同意与甲进行决斗。当晚,甲、乙2人各自找了证明人签订一个“条约"。“条约"的内容之一是在决斗中死伤各自负责。7月9日晚11时许,甲、乙2人按约定的时间来到县城体育场,在场的还有甲、乙各自的证明人一四名同学。双方都作好决斗的准备,甲带的是一把三棱刮刀,乙带的是一把匕首,在双方都表示同意开始后,甲、乙2人便开始进行生死决斗。前几个回合,双方都受了伤。最后,在双方的对刺中,甲见乙于举着匕首向自己脸部刺来时,甲躲闪而过,乘机用手中的三棱刮刀捅进乙的腹部,乙惨叫一声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场的四学生忙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于7月10日凌晨死亡。请问这四名学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暴力犯罪 2021-11-16 14: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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