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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眼睛周围被抓伤,幼儿园出了三百检查眼珠没有受伤,但是对方家长不赔偿,怎么处理

刑事拘留 2021-11-20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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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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