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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梅田镇荷叶圹村成家村的全体村民;因我们的村庄地层下面被有证煤矿开采后,出现下沉开裂后。现经镇政府协调煤矿为我们村全体搬迁。于2009年6月4经三方委托郴州某评估公司对我们村的房屋全体评估。但是某评估公司以“2003的房屋评估价格”来为2009年的房屋搬迁作为依据;这样合理吗?用2003年的补偿指导价格来指导2009的房屋评估价格;03年以后就没再制定新标准吗?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被搬迁户有何法律依据来伸辩,该怎么办?请高人指点,非常感谢!

农林牧渔 2009-07-17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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