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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下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还生效,因为我爸前几个月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劳动保障局说不算工伤,那既然这样就是因病死亡了,那因病死亡的话,我知道如果这个条例生效的话那,在这个实施细则中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规定除了劳动保险基金想下付给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规定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一人者是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是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是12个月 我家里现在四个人,我男,年满十八周岁了我妈45岁有劳动能力,还有我奶奶爷爷两位都是年满六十周岁,但是都是有每个月的养老金的,这个情况,我们家里还能不能要求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是否有养老金年满六十周岁的也不能算了?因为我看条例上没有说明有养老金的满60周岁的不能算。当然这个细则修正草案是1953年出台的) 如果我们都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标准的话,那这个直系亲属救济费我们一分钱也拿不到只剩下丧葬补助费了么?

其他 2012-03-09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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