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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兹委托上海**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向金融机构申办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房屋按揭贷款;□持证抵押贷款;□转按揭贷款),经双方议定后同意为如下规定: 第条:委托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本委托申请金额仅是甲方计划申请贷款之金额,实际核贷金额是依银行同意核贷之数额为准。 第条:乙方之义务 乙方除第四条约定之服务报酬外,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乙方应于取得甲方提供之申请办理贷款文件后,将其为甲方所规划之财务规划内容回报予甲方。且乙方应忠实将有关讯息传达给给甲方或金融机构,并随时向甲方报告贷款进度。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其他方,亦不得委托第三方或其他方处理本协议之委托事项。 乙方及其受雇人不得将甲方资料文件泄漏予金融机构以外之第三方或其他方,且不得以该资料从事其它非关于履行本合同之其它用途。如该资料遗失或遭窃者,乙方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权益。又若金融机构核贷、未予准贷或甲方撤销委托、终止委托者,乙方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将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资料文件销毁。 乙方或其受雇人因人为主观之事由违反本条规定之义务且致甲方权益受到损害者,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条:甲方之义务 甲方保证委办贷款过程中所填写及提供之所有资料均是本人所拥有且真实有效;且可立即配合乙方或金融机构对保及补充所需之各项资料文件,如因资料不实或甲方提供文件延迟而导致退件者,乙方无需负责。 甲方同意将委办贷款所需及所提供之资料交由乙方保管,并确实告知乙方及金融机构申办贷款时所需资料。如有虚假不实者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于委托期间应配合贷款金融机构之授信审查作业(包含向个人征信系统中心进行查询)。 甲方不得因未获金融机构核贷而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条:服务报酬 甲 请填大写

其他 2012-03-13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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