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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合同,但是承包方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施工单位,又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虽然现在发包方已将农民工工资给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又将工资用于了再施工。发包方明知是借用施工的资质。也明知是转包给了自认人。但他将工资直接拨付给了自然人,自然人现在拖欠,发包方应当承担拖欠劳务费的侵权责任吗?现在自然人是没有给付能力。我想起诉自然人和发包方,我起诉发包方的理由是什么?

其他 2012-03-10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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