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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 2017年8月的时候为他人担保,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19日。共半个月。担保责任为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块钱借款 ,一个月后将从我的股份中扣除本金与利息。至今已4年多了,债权人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或者提请仲裁,于2021年年元月份,从我的分红中扣除历史及本金12万余元,请问这样合法吗?时间4年了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谢谢

抵押担保 2021-12-05 16: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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