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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几天,我同女方一起从我姐手上借了6000元钱购置三金。有借条为证。。 打结婚后,同女方去办婚莎照,先从我堂弟那里借了2000元办婚莎照办理结婚照后,后又从我姐手上借了5000元帮她卖衣服,后在摆酒前二天,女方要我帮她卖手机,初十摆 酒那天要送过去的。此女后做新娘晚妆和订婚莎我又找我姐借了1000块钱, 这几次都有借条为证,我姐的借条为两张第一次的6000元,第二次的5000元是转帐当时没打借条。是和正月初十那天新娘晚妆一起开的。我堂弟的那张是先开了一张2000元的,后因又要手机,就销毁了第一张,正月十三那天我一起开了第二张,当时此女在场。加上手机总共是2700元整。我与她合计共同债务14700元, 婚姻法上有规定,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此女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嫁我,结婚后一月就跑了,现在开庭,为什么法官说这些都是赠送了,不属于共同债务。赠送,我家有过彩礼20000元呀。我想问下,这属共同债务吗,

离婚 2009-07-18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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