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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 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自行决定一次性支付广告费15万元,1且未经乙丙丁同意,将自有的房屋以1万元每月的价格租给合伙企业。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建,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 2 今未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5万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销,5000元的差额也不要了。丙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 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丙有提出转让其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吴,丁不同意。会 后,丙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支付广 3 告费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建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 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为什么?(4)丙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昊,为什么?(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伙企业 2021-12-12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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