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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山林在七十年代被县林业局租山造林,当时补偿价格定为按出材率,需除造林成本和三金两税后按6.3.1分配,(林业局占60%、村委会占30%、镇政府占10%),如果没有出材就分文没收,至今也不予修改协议,请问合法吗?

土地纠纷 2021-12-19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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