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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女方能拿到应得的家产吗?   女方与南方结婚22年有余。双方在三年前协议离婚,因私人问题,离婚后双方还住在一起,今年从男方的种种迹象中观察他已交到适合的再婚者,于2009年15日提出让男方搬出,男方因产权证上签署的是他的名字,强要房子不然就不搬出,但是在三年的协议离婚手续上有,一切家产全归女方与孩子。   这种情况下,女方能拿到应得的家产吗?

离婚 2018-07-16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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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归属应按达成的协议处理,可以要求男方履行过户手续.建议双方互让互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可以与律师进行具体的联系了解。
  • 按离婚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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