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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法规条文;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地方政府又规定了每月还要支付伤残津贴,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吗?既然已经按照法规支付了所规定的伤残级别的(一次性)补助金。那么地方政府又规定了每个月还要由伤残人员的所在企业,支付伤残津贴,这合法吗?就像处理了一起谁都不愿意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样,肇事者(注:支付伤残补助金的企并非直接肇事者)已经向交通被害者支付赔偿金以后,每个月还要给受害者支付津贴,一直到受害者自然死亡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有这样判决的先例呢。

调解 2012-03-12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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