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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船务公司,在应聘者被录用后,以培训期为由,让应聘者在公司正常上班,但不发工资,不签合同。 依据是“口头说明第一个月是培训期,不是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合理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对或者错呢?

其他 2016-11-30 22:32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的解决措施:首先协商解决,要求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如果解决未果,你再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老板是个人,还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老板,要求老板支付劳动报酬。
  • 按照规定,试用期本来就是合同的期限内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再看《社会保险法》对缴纳社保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不合理,可去劳动局投诉。
  • 违法,可要求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 不是合理问题,是属于违法问题
  • 不合理。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 公司严重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如果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 不是合理问题,是属于违法问题
  • 不合理,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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