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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售共同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2-01-20 11:07 人浏览
共27位律师解答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 夫妻单方擅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原则上认定无效,但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这种做法主要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 夫妻单方擅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原则上认定无效,但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主张分割售房款,如果因出售房屋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依据民法典1066条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 您好,您遇到什么纠纷,建议您详细的说一下具体情况 为您分析,最 大程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如果已经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有效需要履行,如果反悔要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可以和您详细沟通,您的问题解决的怎么样了?
  • 您好: 夫妻一方是不可以单独出售共同财产的。
  • 可以起诉要求合同无效,具体情况可以详谈
  • 您好,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分
  • 您好出售行为无效,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 一般是卖不了的,至少是过不了户。
  • 你好,这边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
  • 你好,单方要出售房产要对方同意
  • 你好,需要折抵给另外一方。
  • 夫妻一方单独出售房产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 可以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 您好您需要详细说明您的情况才能给您提供帮助意见的
  • 相关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值得关注,但是在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与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外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法律实践中一般应当按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该类问题,因此我们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您好,需要双方配合办理手续。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你好,建议和对方协调解决,必要时收集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据 可以向法院起诉。
  • 夫妻单方出售共同房产是不合规的,如果没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签字
  •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购房合同上无明确分配比例,则平均分配。房产出售时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过的公正委托书,方可生效。
  • 你好,有配偶的授权书吗?
  • 您好,您有相关证据吗您这边
  • 您好,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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