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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原系乙方干部家属,老伴调离乙方后,丙继续租住乙方住房近三十年,户口一直在租住地,丙身患癌症,退休费医疗保险均在租住地,丙方老伴在外地参加了房改。 2006年7月拆迁人甲被拆迁人乙在将丙方及其家属住房情况调查清楚,根据丙方现状与房屋住用人丙三方签署《房屋拆迁安置协议》1、甲对乙原地还迁、丙依旧租住乙方产权房屋,新建房屋不低于现住房面积,签订租赁协议,参与乙方人员统一选房。2、如乙方房屋实行面向社会出售,丙方优先购买,价格享受优惠(按经济适用房价格)。3、过渡期暂定24个月补偿费**元。因甲方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双倍赔偿过渡费。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生效,协议生效后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需三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将过渡补偿费一次付给了丙方。 2007年7月甲乙二方致函丙方以丙方老伴已参加房改,不符合返迁条件,不能享受住房安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用于在职员工经济适用住房为由不再与丙方签订租房协议。致使丙方无处居住。 丙的权益受到侵犯准备付诸法律维权。请问继续履行协议有何法律依据?

其他 2008-04-24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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