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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大学毕业到北京一家国营单位就职,入职时单位与所有刚入职的大学生签了劳动协议,协议中规定劳动合同期为5年,每年的违约金为6000,若没有干满5年则按照协议所议定的剩余时间交纳违约金,并要赔付公司10000元户口办理费用。我于2003年离开该公司,但未交纳违约金。 目前我个人身份证遗失,急需补办身份证。但原单位以未交纳违约金为名,将我的户口卡扣住不给我,导致我无法补办身份证。 请教老师:我承认未交纳违约金属于我的过失,但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也是属于法律不认可的行为?那么我现在应该如何做? 另:我现在身在外地,考虑到劳动仲裁等方式过于耗费时间,我该如何做,请老师不吝指点,感谢!

仲裁 2009-07-20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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