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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07年8月8日签署拆迁协议,2007年9月6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第二条明确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手续办理完。并没有现房、而是先给周转金、等房屋盖好后再入住。 2010年8月从新签合同不签就停发周转金,当时我并不同意重新签合同就没签。2010年8月就停发了周转金、9月、10月、11月、都停发了,暑九寒天租住的房子、房东给停了暖气天天让搬家,找到信访也不管、法院立案也不给立,新房不能入住、面临无家可归的状况被逼无奈在违背自己真实思想的情况下签了合同。 请问法院能给撤销吗?

其他 2012-03-16 2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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