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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30日与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具体如下: 于此日起担任我司仓库部仓管员一职,每月底薪1000,试用期三个月,公休依厂规(三天)包吃住,试用期满调薪。现在以满试用期,但工资没有涨,公司也没有说我试用不合格,而且到现在公司也没有为我买保险。且现在我厂牌上还是见习仓管员一职。所以我于1月2号书面通知厂方要求离职,但公司没批,与我口头协商说涨工资。而现在是1月份恰遇签新合同,厂方的要求是以日薪来签具体如下:日薪=原底薪/30 每月至少休息4 天也就是4个星期天,星期六跟据生产按排上班与否。加班就是周一周五时薪的1.5倍,周六/周日是双倍.也就是上班就有钱,不上班就没钱,还有生活自理,住宿自理。也可在厂里吃住,但要扣270元。相当于是降低了我们的工资标准。所以我现在不会签这个合同且要求离职,是否需提前重新书面通知厂方,之前的离职单是否仍有效。我是否可要求公司赔偿:延长我试用期限补偿及没有给我买保险的补偿。如果可以,公司该给我怎样的赔偿,具体算法是怎样,应该赔我多少钱!请各位律师帮我解决下,非常感谢!

仲裁 2008-01-26 13: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当然,你可以书面提前通知单位,要求辞职,但如果你主动要求辞职,那就没有补偿金了,但其他的应当交纳的保险金是应该给你交纳的。
  •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为要求社会保险及加班工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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