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是指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特殊情况下,下列诉讼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