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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项目经理,因甲方违约,我按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范围,向甲方提出补偿损失费,并要求按人行规定的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3倍分别支付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必须是甲方工程师在28天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但是工程师没有答复,是法人答复的,切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请问该行为法律效力如何确认

其他 2012-03-19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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