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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事故中医治无效死亡,弟媳也受重伤,腿有三处骨折,4岁的小孩也受了一点伤,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同等责任,那么在赔偿方面,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也要按半计算吗。

其他 2019-07-14 15:23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事故赔偿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二、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要按半计算。
  • 是的。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聘请护理人员的,按当地同等护理级别的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 如对方有交强险,你们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12万元限额内先予赔偿,余款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 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具体可请律师操作,需要帮助欢迎来电联系。
  • 交通事故赔偿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 一般是这样的。
  • 是的,正常法院处理是这么来判的
  • 交通事故赔偿往往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所以可以先看下交警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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