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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叫黄某,在xx汽车美容工作了8个月,没有签订合同,2009年4月老板提出这样规定;未做满一年的员工每个月扣除100元(伙食押金或保证金),那从开业起就包吃住。我在那工作的最后一个月是6月份,提前一个月口头辞工,但老板要以书面辞职时间为准,我做完6月30日,7月就没上班,等到拿工资那天{7月19日]只拿到6月的工资,却还未拿300伙食押金,请问王律师我能拿到这钱吗?通过什么途径呢?在此谢谢您。希望电话联系,谢谢。

仲裁 2009-07-20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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