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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系乙儿子丙的妻子。在甲、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鳏居的乙即与甲丙共同生活。丙意外死亡后,老年丧子的乙强忍悲痛,承担了养家糊口的重担,对甲母子照顾周到,关爱有加。甲渐渐对乙产生了恋情,决定与乙结为夫妻。但两人的感情被亲友视为不伦之情,不被接受。婚姻登记机关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问题: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甲乙之间能否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结婚 2022-02-27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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