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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民组原耕种的土地于1963年被县政府分一部分给下乡知青耕种和建厂部、住宿之用,上世纪80年代,知青陆续返城,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我们村民组也陆续收回来继续耕种了。只有遗留下来的房屋一直存在着。 现在土地值钱了,我们组也想把有遗留房屋的这片土地也收回来,但旁边的一家麻纺织厂,还有一家粮食储备库出来说该地多年前已由政府划拨给他们两家单位了。 请问政府是否有权利划拨该土地?

土地纠纷 2022-02-27 2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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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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