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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4年10月加入现公司,今年4月满14年6个月,年龄过50岁,现在担任部门下当班负责人(翻班). 现在公司在各部门推行“优化组织结构”的行动,重新“优化”后,可能会取消某些岗位(包括当班负责人岗位).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协商不成,公司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方可能主张的原因和理由:整个公司人员多,负担重;因经济危机,订单少,亏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40条3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9条10、12、14项); 优化组织结构后,成为冗余人员. 我的问题:1.以上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如协商不成) 2.我可以从那几方面来主张和维权? 3.如公司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关系,只支付“N+1”补偿金,是否合法?

其他 2009-07-20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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