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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吴建向李某借款3490元向保险公司办理川C1111号车的交强险,通过转账的方式将3940元汇到保险公司业务员吴语的储 蓄卡上,汇款时间为2009年4月29日16时36分。当天吴建便委托其表姐到保险公司填具相关单证。吴语在保险单中承诺保险合同从2009 年4月30日0时成立生效,同时向吴建签发了保 单。吴语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故障的原因,没 及时进入微机管理系统而未出单。 2009年5月1日6时10分,川lC1111号车在荣乐路10km加50m处,发生交通事故,将骑摩托车的黄某撞死。2009年6月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合同未进入危微机管理系统未出账单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而拒绝赔付。 2009年8月31日,吴建将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 吴语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费用112000元。 问:吴建能否胜诉?说明原因?

保险赔偿 2022-03-09 15: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保险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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