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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审计局的,我们在做一个政府投资的审计项目,过程中发现签证数量不真实、未做项目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未扣减等等,高估帽算的严重,但是施工方以审计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结算价为由拒绝以审计局配合审计工作,我们能采取的措施是什么,是否可以上报住建局或有关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或者根据审计法或者审计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招标投标 2022-03-12 20: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价格为结算价格的不能作为合同结算价格。但是根据审计法,对于审计出现的问题,是可以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并由法院根据审计,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再者,对于工程造假的,审计单位也可以提请监察委、检察院依法介入。如果你是审计局的,应该是懂得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结果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但是工程造假严重的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 审计法并未赋予你们对政府部门或委托人以外的单位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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