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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冤枉我,老师就打我头

名誉毁谤 2022-03-10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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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此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明令禁止有以下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近期频频有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开除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本次意见的第十四条里,也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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