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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出资人的出资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述出资人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均同意出资人甲在公司分配利润时可享受30%的分红权。后在实施利润分配时,乙提出异议,认为甲如果享受30%的利润分配权将违背“平等互利的原则”,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故应认定章程原来的约定无效,甲只能享受25%的利润分配权。 请分析:乙的理由能否成立?法理依据是什么?

公司成立 2022-03-10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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