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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九月份前妻把我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跟她,并要我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一起生活时候开店的收入,她走的时候全部拿走,并不告知我实情,挣了多少钱对我一概隐瞒,还说没挣到钱,她走的时候连床垫子都拿走了,什么都没给我留下,本来法院判给我的孩子她也带走并不让我看,孩子来看我,她当街大骂孩子,对我大打出手。由于她对我的席卷一空,及共同生活期间对我的奴役及不履行夫妻义务还有长期的精神折磨,我精神出了问题,受到她的刺激就犯病了。去年九月份她告我的时候我已经犯病近两个月了,她把我骗去法院,我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她骗法官说她很可怜,至今还单身,其实她在跟我离婚之前就找了个男的,现在还跟他一起生活并在去年领了结婚证,还怀了孩子,只是在孩子怀孕七个月的时候胎死腹中。3月十九号我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书,上面说如果我不在三天内履行去年九月份调解书上所判给付每月700元的抚养费,就强制执行。我不明白他们的所谓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我没钱,至今还跟父母一起住,由于犯病没有劳动的能力,没钱给她,法院还能把我抓起来吗?我现在还能告她对婚姻财产的隐匿和对法院撒谎说她单身吗?

离婚 2012-03-22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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