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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付了1000元给一个商店的老板,当时我还差500元,一共买了1500元的东西,我答应的是4年前的暑假回家后来青岛后还他500元,他当时给我的是1500元的东西。我老家在江苏,但是都过了4年左右了,这4年左右我一直都没和他联系,最近我想去青岛把500元还给他。请问这种情况我有没有涉嫌犯罪?

刑事辩护 2012-03-22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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