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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华、袁英夫妇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段峰系其养子。原告夫妇自幼子结婚后,即召集三个子女分家析产,并由三子约定,每人每年出稻谷600斤赡养原告夫妇。但自2002年开始,被告段峰以原告夫妇在村里扬言段峰不是其亲子,且原告另有二亲生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再赡养两原告。为此,原告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问:本案原告夫妇有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那么,作为养子的被告是否还应当要赡养原告夫妇?

遗产继承 2022-03-19 1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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