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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8年间,原告匈牙利商人(卖方)与德国买方签订了购买家具的合同。该家具产自匈牙利并寄存在匈境内一家仓储公司库内。在家具存放期间,卖方向买方开出存货发票,并将发票交给买方。根据买卖合同规定,买方负责接收货物,卖方在仓库交货,并将货物装车运送给买方。在交货时,买方应根据送货发票付款。在卖方向买方发出几张存货发票后,卖方将权利让渡给第三方。买方在接到卖方将权利让渡与第三方的通知后,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接受。但是由于一直没有收到存货发票上所列的家具,买方没有向原告支付价款。由于负责货物仓储的匈牙利存储公司倒闭,致使存放于仓库内的家具被盗。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存货发票上的数目支付价款。问:买方在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要求买方承担被盗货物风险损失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买卖合同 2022-03-22 2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本案关键是在于认定卖方是否已经交付;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还不足以判断出来。买方暂时没有义务支付货款。
  •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收到法院给予的开庭传票和材料话携带我们律师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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