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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3年被**公司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为一年一签,由于2012年3月被用人单位转为正式工人,合同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底,但本人与**单位的合同是到2012年3月31日到期,在2月下旬,**公司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强行辞退本人,请问此举合法吗?**公司需要赔偿本人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2-03-26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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