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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南阳0551805牌电动自行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照慧造型门口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安 (女,35岁)和周 发生碰撞,致 和安 受伤 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汪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安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ニ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汪 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安 负次要责任。 な”, 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 2022-03-30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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