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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男方于2008年6月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购的房子由女方居住,且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时无房产证),日后房产证办理下来,男方须在3个月内过户给女方。现在开始办理房产证,但男方有意把申报的名字写为其父的名字,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规定,致使女方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尤其是房产证的归属有了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鉴于男方现有的违约行为,女方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把房产证直接办到自己名下,若此途径可行,又该如何提起诉讼。谢谢

其他 2009-07-21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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