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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四川宜宾,我儿2005年,在广东中山打工,在厂里认识一女孩小*,小*是云南威信,后非婚同居生一男孩,刚生了孩子几天,我儿子就失终了,之后我孙子就在小*娘家,期间我孙子的抚养费是由我老爷出的,自从孩子出生后我们就打过好几次电话给小*,叫她把孩子带到广东来,我们一起做点小生意,一起照看孩子,可她们家使终都不把孩子带到我们这边来,一直到现在,而小*在孩子刚漫两岁就又另外嫁人了,直到现在孩子一直由孩子的外公外婆看管,2010年12月初我儿子又回来了,去年十一月孩子五岁生日,孩子的外公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不看管孩子了,叫我们去接孩子,可我去接孩子,她们家提出要我给她们三万元钱才能把孩子带走,否则就不行。自从孩出生那天起,在医院生孩子的费用一千元,和以后到现在孩子的生活,一共给了她们家有三万五千元之多,这么还要我给她们三万元钱,请问律师,这三万元钱我们是否应当给。

争议解决 2012-03-26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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