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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1月2日22;20左右开小轿车在高速上正常超车时,忽然从右侧车前方跑出一行人,我躲让不及将其撞死。经高速交警核查,判定我负次要责任。在缴纳30000元押金后,交警队归还了我的车辆。现至今警方未找到死者家属及确定其身份。我的车当时只缴纳了交强险。现在交警队要我按城镇人均年收入交纳该死者25年的赔偿金,扣除交强险应付的十一万,不足部分要我按30%做责任赔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保险公司能否支付这十一万的赔偿金?谢谢 !

其他 2019-05-05 23: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交警的做法已经超出常理,也不合法! 应当由其家属索赔,不应当由交警索赔; 另外,既然死者身份无法确定,依据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没有依据! 赔偿25年数额也超出了法定标准!
  • 将肇事者、车主、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首先是责任比例的问题,这个除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与双方的身份也有关系(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三个身份),比如行人即使是全责,机动车也可能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再者是赔偿顺序的问题,通常是交强险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分配,买了商业三者险的哪一方,分配责任后的赔偿由商业三者险理赔,如果是走诉讼程序的话,法院可能让商业三者险直接配给伤者。
    至于赔偿的标准,主要按照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进行叠加计算。
  • 完全可以不交的。他们所要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首先死亡赔偿金只是20年,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我认为交警部门让你支付25年的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同时由于交警部门确认不了死者的具体年龄,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赔偿的年限,同时交警部门只是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确定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至于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强制你赔偿,我认为值得商议。 另外,按你的叙述,死者的责任要更大一些,我个人认为30%责任过重。此外,由于目前还没有找到死者家属,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主体资格不合法而拒绝赔偿。建议你先到你的保险公司问问,你自然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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