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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有朋友介绍,租了一间房子房子,因为我们当时表明要长期租住,如果只能租1-2年,我们就不租了。房东表明此房子不会有人住,等着拆迁,说这番话时,朋友也听见了。 合同写着2011.7.1开始租赁,但是由于想着长期租赁,没写上结束日期,也没写上违约责任,只写了从2011.7.1开始租赁和室内有什么物品,双方签字。 2012.3.房东打来电话,说他儿子要住不租了(可能不想租给我们了,要涨房租扁的一个理由而已),我们租房子还不到1年。 1.没有租赁结束日期,现在不到1年就不租,我们能获得一个月租金的赔偿么?如果不可以,可以获得新找房子发生的费用么?比如中介费和误工费 2.因为房东说可以长期出租,我们就买了很多电器,空调她当时不肯出钱,最后协商一人一半,请问,现在他让我们搬走,空调的钱,我们可以要求他补差价给我们,然后让房东留下空调么?如果这个不合理的话,我们可以给她补差价,拿走空调,但是可以让房东出拆空调的费用和冲氟的费用么? 谢谢您的回答

其他 2012-03-28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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