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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于2021年6月份将2栋仓库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仓储之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本应在2022年4月初就应该支付4、5月份租金(共计45870元),但承租户以疫情期间生意冷淡为由不肯支付租金,经我们多次的催要后承租户于2022年5月13日支付了一半的租金,尚还有一半租金至今还是不肯支付。这个拖欠租金的时间已经严重的超过了租赁合同规定应交付的期限。而且承租户准备在近期把仓库的物品全部搬迁一空,想以押金抵消拖欠的租金。但我们认为押金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可以抵消租金况且是承租户拖欠租金已经违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是不会返还押金的,所以,我们没有同意用押金抵消租金。请问:1、可以以律师的名义向承租户发律师函吗?发律师函有用吗?如果请发律师函需要多少费用?2、在承租户搬离仓库的时候我可以留置承租户的物品吗?(留置的物品在承租户交清了所欠租金后给还对方),另外,请回复的律师留下联系电话。谢谢!

其他 2022-05-24 21: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发律师函。对于是否需要留置问题,不建议因为留置物品产生其他纠纷
  •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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