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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 年底,被告人林一应时任某乡党委书记张二的要求,向某乡人民政 府捐款人民币 46 万元(未开发票,没有给予任何证书),其中 20 万元被告人 林一应张二的要求以现金形式交给副乡长魏三,魏三将 12 万元用于乡旧宅基 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务开支,将 8 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另 26 万元 由被告人林一转账至某乡人民政府账户,被用于乡政府日常开支。2016 年 3 月,被告人林一承包该乡第二批次土地整理项目,张二和乡政府为被告人林 一在此项目上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关照,林一获得了不少正常的商业利润。 二、案件争议: 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一犯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向旗山县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捐赠行为,并 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 意见。

经济犯罪 2022-05-28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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